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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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宪法。宪法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的制定、修改都必须经过特殊的法律程序。它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一律无效。 (2)法律。是由行使国家立法权利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国家某个方面的制度。其制定一般要经过法律草案的拟定和提出;法律草案的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4个阶段。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其它法规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3)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命令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范围广、数量多,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完成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起着重要作用。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可以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其中具有规范性的文件也是法律形式之一。 (4)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权力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只在本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带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法律形式之一。 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5)特别行政区法。我国宪法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6)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是我国以国家为主体与外国经过协议而签订的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也具有法律效力,是我国的法律形式之一。 以上不同法律形式,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正确认识宪法、法律与其它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防止相互抵触,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以下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正式渊源的是? A 宪法 B 行政法规 C 国际条约 D 执政党政策 D 要把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政策区分开来…… 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渊源。 (一)法的分类界说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如果说法的要素问题所针对的是法的内部结构或逻辑关系问题,那么法的分类问题所指的则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或逻辑结构问题。   法的分类的范围既是相当广泛的,也不是漫无边际的。首先,法的分类远不止目前一些法学作品所说的对法的规则(规范)的分类。对法的规则、法的渊源的分类,对法的体系中的部门法的分类,对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以及其他一些分类,都属于法的分类范畴。国内法理学著述所说的法的分类虽然没有这样广泛的范围,但显然也不是仅仅对法的规则或法的规范所作的分类。其次,法理学上的法的分类也不是对各种类别的法所作的穷尽一切的分类。 目前中国法理学上的法的分类范围,大体上是从形式的或技术的角度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分类的目的在于将各有关类别的法相互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种类是相当之多的,了解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各自有怎样的个性,不仅有助于从不同侧面了解法的各有关方面,而且对于从整体上、大局上把握一般的法的概念有积极意义。 (二)法的一般分类 ? 法的一般分类,指的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分类。通常可从以下五个角度划分。 1、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文件。 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往往为人们所误解,如一些法理学著述认为国内法是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实际上,有的国内法,如大多数国家级的法律,是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有的国内法,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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