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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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_精品

附件1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成功能完备、基本满足广大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承担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的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厉行节约。 第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八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要统筹考虑、鼓励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精神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建设,并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 第四章 建筑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筑物占地、道路用地、绿化及活动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第二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容积率宜为0.5~0.8。 第二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绿地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要求 第二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要贯彻经济、实用、简洁、美观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运行经济。 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 四、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筑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综合医院精神科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或设于高层建筑的多层部分内。 第三十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及当地人文特点。 第三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避免被患者破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具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二、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六、患者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要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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