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农会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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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农会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

台 北市農會 性騷 擾防治申訴 及調 查 處理要點 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項 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犯罪,即刑 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 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 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 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要點適用於所屬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 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 辦法。 四、本要點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營業環境,消除工作 或營業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 性騷擾之威脅。 五、應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 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六、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325-0036 專線傳真:02-2755-5521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appeal-cae@tfa.org.tw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會務部主任(含所屬單位)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 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1 八、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30人以上者,於處 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 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 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本單位亦得設立常設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 員會並置主任委員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 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調查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 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委員。 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或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 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 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 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 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 人於14日內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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