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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学 教学课件 全_精品
* 经济法学 景富生主讲 本章学习的重点和难点: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要用法律——计划和产业政策法来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发展问题。本章旨在阐明计划和产业政策的性质、职能、内容,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宏观经济立法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 * 经济法学 景富生主讲 第一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法律制度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要建立的新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人们的思想随之得到解放,然而,很多人却又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搞市场经济不需要计划。殊不知,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内生于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诸多文明成果之一。 * 经济法学 景富生主讲 一、国民经济计划法的概念 (一)计划的概念 “计划”是一个多涵义的术语。计划的本意是人们对事业的未来发展所作的部署和安排。它包括三个主要特征:⑴它必须与未来有关;⑵它必须与行动有关;⑶必须有某个机构负责促进这种未来行动。我们这里讨论的显然是市场经济中“理性经济人”的计划,故在此把计划定义为:一定的经济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并借助各种市场关系对其未来行动的理性预期安排。国家计划是指,一个国家中,主要通过市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公众,在政府权威的主导和协调下,就国家公共品供求的未来情况所预先进行的公共选择行动。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是:首先,国家计划主体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众,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国家计划实际上是由整个社会公众参与的公共选择行为,在国家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政府机构只是作为一种具有权威的公共机关,起到主持、指导和协调作用。当然,政府对计划的最终决策作用可能有更大的决定性影响,但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计划决不是政府说了算的指令情计划。其次,国家计划不是“替代”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自由选择,而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经济人的自主选择为前提条件而进行的公共选择。再次,国家计划的对象和内容,并非就是整个国民经济本身,而是对国民经济中关于“公共品供求”的未来景况所作的预期选择。 * 经济法学 景富生主讲 几个涉及计划的概念应加以区别和说明: 1、计划和规划。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不过,计划多用于中短期计划,规划习惯用于长期计划和专项计划,如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1991-2000年)规划》。一般来说,规划的内容比较简略,是粗线条的。 2、计划和计划管理。二者有密切联系但有区别。计划管理是指以计划作为手段进行的管理活动或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的研制、计划的组织和实施、计划的检查监督和总评比的一系列活动。 3、计划和计划经济。二者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计划经济是指一种经济体制,一般是指以国家计划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的那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下必然运用计划手段,但是,不能说只要运用计划手段就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为市场经济也有计划。 4、计划和计划体制。计划体制是指计划管理的制度的总称。有计划和计划管理,必然有计划体制。计划的作用、性质、范围、程度取决于不同的计划体制。计划体制改革,是指转变计划管理的职能,更新计划观念,改革计划方法,但不是否定计划的作用。 * 经济法学 景富生主讲 (二)计划法的概念 计划法是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计划法律关系 1、计划法律关系的主体。计划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计划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它们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又有国家管理机关;既有企业单位,又有事业单位;既有计划的编制单位,又有计划的实施单位。 2、计划法律关系的内容。计划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计划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则因间接计划关系和直接计划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计划法律关系的客体。计划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计划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不管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计划法律关系,其客体都是一定的行为,包括计划的编制行为,计划的审批行为,计划的实施行为等。 * 经济法学 景富生主讲 二、计划的性质与职能 (一)计划的性质 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计划的性质与职能有所不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计划是指令性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计划在总体上是指导性的,基本性质是指导性的。国家计划是政府的综合经济纲领,集中体现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但全国人大批准的计划,对国务院就具有责成性。计划指标是否具有指令性,上下级政府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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