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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案(神仙制作)_精品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通过秘密给财务或者其他报酬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从而影响市场交易的行为。 2.特征: (1)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包括买房和卖方。 (2)主观上是故意 (3)除提供金钱财物外,还包括其他利益 * 二、表现形式 (一)商业回扣 1.概念: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推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2.特征: (1)回扣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 (2)回扣是帐外暗中支付 (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和其他利益 * 二、表现形式 (4)回扣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3.区别于折扣 折扣是指商品促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房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优惠,是合法的。 * 二、表现形式 (二)佣金 1.概念:指企业支付给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2.合法与非法之分 佣金必须如实入帐,否则非法,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三、法律规制 1.1997年之前,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997年之后,新刑法亦有相关规定:商业贿赂罪,最高有期徒刑。 * 第六节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 1.概念: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不正当附带性提供物品。 2.表现形式 (1)抽奖式有奖销售,一般合法,如下违法: *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 ①欺骗性有奖销售:诈称有奖实质无奖;内定中奖人员 ②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 ③巨额奖品的销售行为:5000元以上的有奖销售,违法 (2)附赠式有奖销售(普遍有奖):违法 * 二、低于成本价销售 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2.特征: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2)不正常的削价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亦作为规制对象 * 二、低于成本价销售 3.例外规定: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拆迁降价销售商品。 * 三、诋毁竞争对手 1.概念: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特征: (1)主体:同业竞争者 (2)散播的是捏造的虚伪事实。 (3)目的是损害对手的信誉、声誉,以赢得竞争优势。 *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2条) 2.特征: *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他人的商品。 1、企业名称的认定 (1)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 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 企业名称。 * 2、姓名的认定 (1)自然人姓名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 姓名。 (2)笔名、艺名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 姓名。 * (四)仿冒质量标志和产地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 (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五)“使用”的认定 1、使用应该为“商业使用”即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 2、认定: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 三、混淆行为的认定 1、主观故意性 2、混淆的特定性 混淆的一般是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的载体。 3、后果的误导性 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 * 四、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罚款,吊销执照。 2.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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