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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规则施行细则及营业手册条文修订对照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規則使用名詞定義如次:
一、低壓:標準電壓110伏、220伏或380伏。
二、高壓:標準電壓3,300伏、11,400伏或22,800伏。
三、特高壓:標準電壓69,000伏、161,000伏或345,000伏。
四、電燈:照明用電器具。
五、小型器具:主要使用於住宅之電燈以外之電器。
六、動力:電燈及小型器具以外之電器。
七、生產性質場所:直接從事農、林、漁、畜牧、礦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之固定場所。
八、非生產性質場所:住宅及生產性質場所以外之場所。
九、裝置契約容量:契約上得使用之最大裝置容量(仟伏安)。
十、需量契約容量:契約上得使用之最大用電需量(15分鐘平均瓩數)。
十一、用電設備容量:用戶於用電場所實際裝置器具設備之瓩數。
十二、用電最高需量:需量契約容量用戶當月用電之最高負荷瓩數。
十三、「同」字鉛封:依據度量衡法規規定,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於電度表檢定合格後所施予之印證。
第三條
本規則使用名詞定義如次:
一、低壓:標準電壓110伏、220伏或380伏。
二、高壓:標準電壓3,300伏、5,700伏、11,400伏或22,800伏。
三、特高壓:標準電壓34,500伏、69,000伏或161,000伏。
四、電燈:照明用電器具。
五、小型器具:主要使用於住宅之電燈以外之電器。
六、動力:電燈及小型器具以外之電器。
七、生產性質場所:直接從事農、林、漁、畜牧、礦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之固定場所。
八、非生產性質場所:住宅及生產性質場所以外之場所。
九、附帶電燈:生產性質場所必須之照明器具。
十、裝置契約容量:契約上得使用之最大裝置容量(仟伏安)。
十一、需量契約容量:契約上得使用之最大用電需量(15分鐘平均瓩數)。
十二、用電設備容量:用戶於用電場所實際裝置器具設備之瓩數。
十三、用電最高需量:需量契約容量用戶當月用電之最高負荷瓩數。
十四、時控開關:使用於切換尖峰,離峰計費電表各時段之開關。
十五、「同」字鉛封:依據度量衡法規規定,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於電度表檢定合格後所施予之印證。
第五條
申請各項用電事項,須分別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格式由本公司置備,送交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經審查通過後,通知申請人按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應辦手續並繳付各項費用。
申請用電事項得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郵遞方式辦理。
如申請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1,000瓩,或建築總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者,須事先提出新增設用電計畫書,經本公司檢討供電引接方式後始通知申請人辦理正式申請用電手續。
申請用電事項處理流程如下:
第五條
申請各項用電事項,須分別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格式由本公司置備,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以法人名義申請者,其負責人亦應簽名或蓋章)送交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經認可後,通知申請人按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應辦手續並繳付各項費用。
如申請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1,000瓩,或建築總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者,須儘先提出新增設用電計畫書,經本公司檢討供電引接方式後始通知申請人辦理正式申請用電手續。
申請用電事項處理流程如下:
第九條
本公司與用戶間係基於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與義務。用戶與本公司之供電契約除另有約定外,以本規則與本公司電價表為內容。本規則與本公司電價表經依法定程序修正公告後,適用原已供電之用戶。申請人或用戶如要求審閱本規則與本公司電價表內容,本公司應提供審閱。
供電契約於用戶繳付各項費用、檢具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與完成用電設備,及本公司設置之供電線路設備施設完成、檢驗用戶用電設備合格與完成送電等手續後,始生效力,變更時亦同。 第九條
本公司與用戶間係基於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與義務。用戶與本公司之供電契約除另有約定外,以本規則與本公司電價表為內容。本規則與本公司電價表經依法定程序修正公告後,適用原已供電之用戶。申請人或用戶如要求審閱本規則與本公司電價表內容,本公司應提供審閱。
申請用電所填具之申請用電登記單,經本公司經辦單位完成各項必備手續及申請人在登記單上認證欄內簽名或蓋章後,完成供電契約之訂定或變更。
第十條
用戶需廢止用電時,應向本公司提出廢止用電申請,並繳清電費。
用戶申請廢止用電,非本公司原因致未能辦理有關手續時,供電契約得暫緩廢止,惟本公司應將原因告知用戶。用戶於申請廢止用電後,對非可歸責其原因所發生之各項費用,不負繳付之責任。
用戶廢止用電後,如需重新申請用電,應按新設用電辦理。
第十條
用戶擬廢止用電時,應提出申請廢止用電登記單,並於繳清廢止用電結算電費,經本公司拆除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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