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物权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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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版)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主编:崔建远 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III) 三、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权遭受侵害时,需要法律提供救济手段,如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抵押权的保全权。 (一)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 1.抵押人的行为必须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 2.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行为,必须是抵押人的行为 (二)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增加担保的请求权 四、物权请求权 五、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III) 六、抵押权的实行 (一)概述 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却未获清偿时,可处分抵押物,以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行为(《物权法》第195条)。 (二)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三)抵押权的行使方式 1.折价方式 2.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 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III) (四)抵押物变价款的分配 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执行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3.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 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 一、抵押权消灭的事由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的抛弃 4.抵押权的实行 二、抵押权消灭的效果 无须登记的抵押权消灭,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债务人之间,在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之间,都发生抵押权消灭的结果。 登记的抵押权,其消灭时应予注销登记;若未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归于消灭,但对于善意第三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均无权主张抵押权消灭。 * [引申] 法释[2000]44号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承认了抵押权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但它存在着弊端,对此本书在第十章“用益物权总论”第三节“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中已经做过剖析,此处不赘。在此特意指出的是,《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取消了法释[2000]44号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采纳了抵押权不因抵押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的观点,抵押债权罹于诉讼时效之后,抵押人可以援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抵押权人将抵押物变价或折价;也可以自愿承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的结果。 *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的概念 其法律性质如下: 1.担保的是同一债权。 2.抵押物为复数 。 3.共同抵押权人限定各个抵押物所负担的抵押债权的数额场合,抵押权实行时,共同抵押权人只能按照该限定的数额受偿各个抵押物变卖的价款。 (二)共同抵押权的社会作用 (三)共同抵押权的设立 (四)共同抵押权的效力 *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 二、财团抵押权 (一)财团抵押权的概念 所谓财团抵押权,是以企业的财团为抵押物的抵押权。 (二)财团抵押权制度的社会作用 (三)财团抵押权的设立 (四)财团抵押权的效力 三、浮动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念 所谓浮动抵押权,是指为担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债务而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经当事人书面协议而设立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81条)。 *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法律性质: 1.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物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时时变动不居的动产 3.抵押人于抵押期间可以处分供抵押的动产 4.浮动抵押权因实行而转化为固定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抵押权的比较 (三)浮动抵押权与财团抵押权的比较 (四)浮动抵押权制度的社会作用 (五)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六)抵押财产的确定 *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 (七)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1.浮动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2.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八)浮动抵押权的实行 四、最高额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债权的最高额限度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而设立的特殊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3条)。 *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性质: 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不特定债权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一定期间内和最高额限度内(一定范围内)的债权 3.最高额抵押权系以最高额限度内为担保 4.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已被最大程度地缓和 5.最高额抵押权无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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