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纳税主体的界定.ppt

  1. 1、本文档共4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交通运输业纳税主体的界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专用发票的发放。 (二)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保管。 (三)发票开具要求。 (四)汇总开具发票。 (五)发票取得要求。 (一)专用发票的发放。企业应根据自身营运能力提出用票需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营运能力合理确定发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如企业当期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发票量的,应持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及时发放。 凡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所有权人不是该纳税人的,不得计入企业自身营运能力,不得作为核定发票用量依据;与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车辆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可视同纳税人自有营运车辆。 (一)专用发票的发放。 (二)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保管。 (三)发票开具要求。 (四)汇总开具发票。 (五)发票取得要求。 (二)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保管。货运企业应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专柜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按月每25份装订成册。 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发放。 (二)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保管。 (三)发票开具要求。 (四)汇总开具发票。 (五)发票取得要求。 (三)发票开具要求。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填开,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每吨运费)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属于自有营运车辆或租赁车辆发生业务的,按自有营运车辆或租赁车辆车牌号码填开;属于转包运输业务的,应备注转包运输字样。 货运企业不符合指导性意见所称“承包、转包、租赁”条件的,不得以自身名义为他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一)专用发票的发放。 (二)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保管。 (三)发票开具要求。 (四)汇总开具发票。 (五)发票取得要求。 (四)汇总开具发票。若一般纳税人提供单一大宗货物运输服务且投入车辆较多(超过18辆),确无法按单车开具的,可汇总开具,并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附件3),清单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企业对汇总开具业务应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随发票记账联等一并附会计凭证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汇总开具情况进行专项纳税评估。 (一)专用发票的发放。 (二)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保管。 (三)发票开具要求。 (四)汇总开具发票。 (五)发票取得要求。 (五)发票取得要求。货运企业应如实取得进项抵扣凭据,燃油等抵扣项目必须是本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所用,且由本企业实际支付款项。否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30000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000减低减半) 财税 2014 75号 财税 2015 34号 财税 2015 99号 谢谢大家! * * * * * * * * * * * * * * * * * * 济源市国家税务局天坛分局 2016年03月 纳税人学堂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国税货便函〔2014〕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陆路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自有营运车辆纳税人的界定。 (二)转包运输业务纳税人的界定。 (三)租赁车辆运输业务纳税人的界定。 (一)自有营运车辆纳税人的界定。 1自有营运车辆是指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上同时注明为所有权人的车辆。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车辆所有权人为纳税人: (1)自有营运车辆对外以该纳税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费用支出全部由该纳税人作账务处理; (2)纳税人对自有营运车辆承担法律责任; (3)营运车辆在财务

文档评论(0)

sunshaoy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