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项目风险分担的施工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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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项目风险分担的施工合同

序号 项目 约定原则 1 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 竣工结算的时间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的时间;递交竣工结算书的时间;发包人审核的实践;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确认或提出异议的时间;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 3 竣工结算审核时间 发包人审核的时间,注意起止点,应明确发包人审计部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承包人确认或提出异议的时间; 4 竣工结算审查主体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一般由发包人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5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6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约定发包人办法支付证书后,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未能按期支付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的违约金金额 支付条款中关于工程竣工结算款的相关条款的编制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 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Institute of Public Project Cost Engineering 序号 项目 约定原则 1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时间起点 期限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约定实际竣工日期。 2 缺陷责任期内的双方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3 质量保证金预留 一般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可从竣工结算款中一次扣清或从进度款支付中按约定比例分次扣清。 4 质量保证金返还 应在专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通常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终止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到期应返还给承包人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5 最终结清的费用 应在专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清的费用,此费用包括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费用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费用,在支付费用的同时根据情况应支付延期利息或合理利润。 6 最终结清的支付 应约定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人三者间最终结清支付过程中应履行的责任及其相应的时间节点。 支付条款中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条款的编制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 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Institute of Public Project Cost Engineering 2.可参与拟定招标文件中与造价有关的合同条款 合同价格调整条款的约定依据 对此类风险首先应明确发了法规的范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了三类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应由发包人承担: 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关于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因素下的专用合同条款编制主要应对基准日期、调整值进行确定,并对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具体见表见下表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 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Institute of Public Project Cost Engineering 序号 项目 约定原则 1 基准日 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变化以外的增减时,在基准日期之后发生的法律法规变化,合同价款予以调整,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2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3 法律法规造成的工期调整 约定法律法规造成的工期延误可否顺延;约定顺延条件和工期顺延及计算方法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因素下的专用合同条款编制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 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Institute of Pub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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