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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要点2015年版修订本
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市政道桥专业
1 一般规定
市政道路与桥梁施工图审查应遵守以下常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和规定: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
2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2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3 道路设计
3.3.4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的规定。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执行国家标准: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一篇 总则、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篇 道路交通标志、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篇 道路交通标线。
3.3.4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的规定,交通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的规定 。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执行国家标准: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一篇 总则、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篇 道路交通标志、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篇 道路交通标线。
3.3.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为局部条文修订版,共修订了9条,包括第5.3.4条、5.3.5条、5.4.2条、5.5.2条、12.3.2条、15.3.1条、15.3.2条、15.3.4条和16.2.2条,原规范条文同时废止,于2016年8月1日实施。在设计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第5.3.4条和第5.3.5条的规定。
第5.3.4条修订条文增补规定,当绿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间,以及与树木的相互干扰,当绿化带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应保证绿化带设施间及相邻路面结构的安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及防渗措施。
第5.3.5条修订条文增补规定,当分隔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分隔带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当需要在道路分隔带中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立绿石的设置形式应满足排水的要求。
2、第5.4.2条修订条文增补规定,道路横坡的坡向应朝雨水设施设置的一侧。
3、第5.5.2条修订条文增补规定,排水式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应符合第12.3.2条规定,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的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满足透水性的要求,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路面砖技术规程》CJJ/T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135的有关规定。
5、第15.3.1条规定,城市道路排水设计应根据区域排水规划,道路设计和沿线地形环境条件,综合考虑道路排水方式,城市建成区道路排水应采用管道形式,城市外围道路可采用边沟排水,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6、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16.2.2条的要求,设置雨水调蓄设施的道路绿化用地内,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植物。
6 通风、照明、供电、道路监控
6.2.1道路照明设计主要规范为:《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6.2.1 道路照明设计主要规范为:《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6.2.3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光源应采用高压钠灯(见CJJ45-2006第4.1.1条)。
6.2.3 快速路和主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也可选择发光二极管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次干路和支路可选择高压钠灯、发光二极管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见CJJ45-2015第4.1.1条)。
6.2.4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见CJJ45-2006第4.1.2条)。
6.2.4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见CJJ45-2015第4.1.2条)。
6.2.5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见CJJ45-2006第4.2.1条)。
6.2.5 机动车道照明必须采用功能性灯具,并应根据照明等级、道路形式及道路宽度等选择灯具的光度参数(见CJJ45-2015第4.2.1条)。
6.2.6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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