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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研习 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

校園著作權利用相關問題 -教材製作及其他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9/11/27@南台科技大學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 抽象的「思想」 必須要具體表達出來的創作,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 已完成的著作,僅該著作具體表達的部分受保護,著作內容所傳達的思想,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亦即,思想不能被壟斷,才能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不當變更權 若是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而損害作者的名譽,作者可以加以禁止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 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著作權在什麼時候受保護?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著作人」(作者) 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於著作創作完成的時候,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在著作上表示自己的姓名或是要公開發表才受保護,因此,匿名發表的著作,或是已完成但沒有發表的著作,一樣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 第46條:「Ⅰ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Ⅱ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行為主體為學校或教師,不包括學生 須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不包括一般補習班或其他民間公司的教育訓練 須限於合理範圍內 所重製者應避免為考題或是專用於銷售予學生之著作 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 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私人重製為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 不得以散布為重製之目的,須為個人或家庭內的使用 是否合法取得著作,可能被列入考量 學校圖書館自助影印機,可以透過這一條規定,讓使用者的影印行為受到保護 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 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例如:學校進行國文期末考試,將某詩人的現代詩,作為測驗學生閱讀能力的題目,全部重製亦在合理使用範圍 學校不能直接拿補習班的模擬試題來當考題 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 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須為非營利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收費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須為特殊活動,不得為例行性的行政或教育支援的業務 本條為學校最應關切的條文,但適用範圍不如想像得廣,須注意限制條件 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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