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FINEFAITHINT-企业找律师
MC SYSTEMMC SYSTEM212012-05-31T14:42:00Z2012-05-31T14:42:00Z15MC SYSTEM11511.5606PrintCleanClean7.8 磅02falsefalsefalse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FINEFAITHINT'LENTERPRISEGROUPLIMITED(好运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上诉案
【案由】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注]信用证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
(2011)浙商外终字第38号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法官】
黄青 裘剑锋 孔繁鸿 王健芳 孙伊涵
【文书类型】
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
金赛波,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张朝,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陈歆,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党亦恒,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 谷伟栋,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
【判决结果】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案例 二审改判案例
【权责关键词】
无效 欺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撤销 委托代理 合同 过错 赔偿损失 合同约定 公司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第三人 证明力 谁主张、谁举证 新证据 关联性 合法性 质证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证明对象 财产保全 撤诉 缺席判决 维持原判 冻结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1174949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FINE FAITH INT'L ENTERPRISE GROUP LIMITED(好运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浙商外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巨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赛波,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朝,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朱家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歆,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FINE FAITH INT'L ENTERPRISE GROUP LIMITED(好运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SUITE 8525,16-18 CIRCUS ROAD,ST.JOHN'S WOOD,LONDON,ENGLAND(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圣约翰伍德塞克斯路16-18号852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招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保税区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之鹏,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负责人:姜瑞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党亦恒,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栋,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上诉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10年9月21日改制并更名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并承继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全部业务及债权、债务,以下简称上海澳新银行)因与被上诉人FINE FAITH INT'L ENTERPRISE GROUP LIMITED(好运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公司)、宁波保税区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宁波农业银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基公司委托代理人金赛波、张朝,上诉人上海澳新银行委托代理人陈歆、张琳,原审第三人宁波农业银行委托代理人党亦恒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好运公司、盛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中基公司与盛通公司签订编号为08CZR05516CN代理进口合同一份,约定:盛通公司委托中基公司代理进口电解铜,价格条件:EX SHANGHAI BONDED WAREHOUSE,单价:每吨6 930美元;数量:400吨(允许短装+/-1%);付汇方式:采用90天远期L/C方式付汇;装运港:上海保税仓;目的港:国家物资储备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