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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回避主体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
第一讲 回避制度
一、回避主体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正副庭长、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包括法、检的书记员,公安机关无书记员。
5.翻译人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
6.鉴定人。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
【注意】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二、回避事由
回避分为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例如在法国,被告人和检察院各自只能申请5名和4名陪审员回避;在英国,7名陪审员回避;在香港,被告人有权提出5次无因回避;美国联邦刑诉规则规定,原被告各有3次申请无回回避的权利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民诉法无第3项)
三、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辩护人和委托代理人不可申请。申请方式可口头、可书面。
3.指令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回避对象 决定权主体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 法院院长 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委员会 书记员 看所属机关,法院院长或检察长 翻译人员、鉴定人 聘请或指派机关的负责人 2.回避的效力
(1)申请回避的效力:一旦申请,被申请人员应当暂停诉讼活动,侦查人员除外。
(2)之前诉讼活动的效力: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相关决定权主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审判活动无规定,继续有效)
3.回避决定的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1)无法定理由的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决定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请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决定回避→回避主体可申请复议
第二讲 辩护制度
一、概念
二、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自由(权利广泛)、根本
(二)委托辩护
1.委托主体: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若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亦可。
2.委托时间:
(1)公诉
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
②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律师或非律师
(2)自诉:被告人→随时→委托律师或非律师
3.告知程序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除外) 绝对不能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不能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 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5.委托人数:1-2人。一人不得为两名同案被告人辩护。
(三)指派辩护
申请指派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援助条件) 法定指派(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盲、聋、哑人【残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重刑】
三、拒绝辩护
(一)被告人的拒绝辩护
1.一般情形下,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两次(不需正当理由),但最后只能自行辩护。
2.在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下,被告人只能拒绝辩护一次(需要正当理由),且拒绝后必须另行委托或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辩护人,不得自行辩护。
(二)辩护人的拒绝辩护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四、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律师 非律师 介入时间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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