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沿海货运中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中国民商法律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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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沿海货运中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中国民商法律网

国内沿海货运中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俞建林 (厦门海事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摘要:随着中国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国际、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实现统一法律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就承运人连 带债务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与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虽作出了内容一致的规定, 但由于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效力位阶较低,这导致法院在适用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上述条文时经常产 生困惑。在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和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重构国内沿海货运中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连带债务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3-7659-2(013)02-0021-08 Reflectionandreconstructionofjointandseveralobligationofcarriersindomesticcoastalfreight YUJian-lin (XiamenMaritimeCourt, Xiamen361009. China) Abstract: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China’sshippingindustry,therequestfortheunityof legal regulationbetween domesticcoastalfreightandinternationalmarinecargotransportationisgettingmoreandmoreurgent.Intermsofthejoint andseveralobligationofcarriers,althoughArticle63ofMaritimeCodeof 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Article46of theRulesandRegulations forDomesticWaterwayTransportof Goodsarethesameincontent,theRulesandRegulations for DomesticWaterwayTransportof Goodsisdepartmentalregulation,whichleadstocourts’confusionsinitsapplication.Based onin-depthstudyofthetheoryofcivillawandthecurrentsystem,thispaperputsforwardthesuggestionsforreconstructing jointandseveralobligationofcarriersindomesticcoastalfreight. Keywords:domesticcoastalfreight;carriers;jointandseveralobligation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 《海 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国 商法》)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与国内沿海 内沿海货运实践中,该条中的 “承运人”可能包括契 货物运输制度区别对待,《海商法》第四章有关 “海 约承运人、中间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等不同类型,而 上货物运输合同”方面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国内沿海 货损发生的原因亦可能错综复杂,因此该条所指 “承 货物运输。为缓解国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 包(括 运人均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客观上会呈现多样化[1]。 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在内)缺乏专门法律规制的局面, 从民法理论的角度看,在上述不同类型的赔偿责任 原交通部在借鉴 《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颁行 情形中,承运人之间既可能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亦 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 《货规》),其中 可能成立连带债务。那究竟应否让承运人直接负担 第46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 连带债务呢? 收稿 日期:2013-04-25 作者简介:俞建林 (1981—),男,浙江湖州人,厦门海事法院法官,E-mail: yujianlin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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