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条规INCOTERMS200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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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条规INCOTERMS2000版

(1H16)國際貿易學(97年3月21日四版)增補資料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00版 P.77(一) 國際商會為配合國際貿易實務的不斷發展,於1999 年7 月,正式發布了它 的第六次修訂版,即“Incoterms 2000”,藉以替代“Incoterms 1990”,並自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Incoterms 2000共有十三種trade terms,可區分為四種類型(group),即: Group E 本類型僅有一種貿易條件,即Ex Works Group F 本類型共有三種貿易條件,即Free Carrier;Free Alongside Ship 及Free on Board。 Group C 本類型共有四種貿易條件,即Cost and Freight;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arriage Paid To 及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Group D 本類型共有五種貿易條件,即Delivered at Frontier;Delivered Ex Ship;Delivered Ex Quay;Delivered Duty Unpaid 及Delivered Duty paid。 P.80~P.88(更新資料) 茲將各貿易條件項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分述於下: 一、Ex Works(工廠交貨條件) (一)意義 本條件稱為「工廠交貨」條件,國際通用代號為EXW。在本條件下,賣方在其營業處所(即工場、工廠、倉庫等)將貨物交付買方處置,即為已履行其交貨義務。除另有約定,賣方不負責把貨物裝上買方所提供的運送工具上,也不負責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買方須負擔自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至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因此,本條件為賣方義務最小者。若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時,不宜使用本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宜使用FCA條件。 (二)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1. 賣方的基本義務 (1) 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的時間及地方,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在約定交貨日期或期間,在其營業處所(即工廠或倉庫等)將約定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並提供發票及符合證明。 (3) 負擔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以前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包括檢查、包裝及刷嘜費用。 (4) 協助買方取得輸出許可證,貨物輸出入、通過第三國所需,由交貨國或產地國發行的單據。 2.買方的基本義務 (1) 若有權決定規定期間內受領貨物時間及(或)地點,則應將其決定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2) 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輸出入許可證,並處理貨物輸出入通關手續。 (3) 一俟貨物交由其處置時,即受領貨物,提供已受領貨物的證明,並依約支付價金。 (4) 負擔 PSI(裝運前檢驗)費用 (包括輸出口當局強制的)及自貨物交由其處置時起,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包括輸出入或通過第三國時應付的通關費用、稅捐及其他官方費用。 (5) 償還賣方協助其取得輸出許可證、輸出入或通過第三國所需,由交貨國或產地國所發行單據而生的費用。 (三)用法說明 1. 本條件的“Ex”,是指「交貨」的意思。“Ex Works” 是代表性用語。因此隨交貨場所的不同可以使用“Ex Factory”、“Ex Mill”等用語,這些都可譯成「工廠交貨」,其中 “Ex Works” 通常是用在鐵工廠、機械工廠及其他重工業工廠的場合。“Ex Factory”用在輕工業工廠,如成衣廠、皮包廠等場合,“Ex Mill” 則用於紗廠、麵粉廠、鋸木廠等場合。另外“Ex Plantation”是指「農場交貨」,通常用於農產品交易的場合;“Ex Warehouse”是指在業者的倉庫交貨。上面這五個用語實際上是同一類貿易條件,所不同的只是交貨場所而已。一般將其總稱為 “Loco terms”,「現場交貨」之意。 2. 以本條件報價或訂約,通常須在貿易條件之後,列明交貨場所的詳細地址,或只列城市名稱,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6160 2,000 dozen US$ 9.00 per dozen Ex seller’s Factory Taichung, delivery during July.”(報價出售圓領衫品號 6160 兩千打,每打美金九元,臺中賣方工廠交貨,七月間交貨)報價時,如只列交貨場所的城市名稱,則報價經接受後,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或其代理人提取貨物的詳細地點,倘未為這項通知,則賣方對於買方未提貨所遭致的損失,不能要求賠償並由賣方自負全部責任。 3. 在國際貿易中,很少採用這種條件。除非買方在輸出國有分支機構、代理人或派有代表,否則就必須從輸入國前往輸出國辦理提貨,實際上甚少可能。目前 國內廠商偶有採用這種條件出售貨物的,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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