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10第10章 商品检验和索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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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教材 傅龙海主编《国际贸易实务》ISBN978-7-5663-0680-7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的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发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的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案例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 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 【案例分析】(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应向出口商索赔。 【案例5】20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尽管属于一切险赔偿范围,但是应当找到主要责任原因。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无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茶叶包装并不能满足其一般运输防潮要求,因此货物问题应当是由于包装不能满足基本运输要求所引起的,这是在运输交货前发生的,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案例6】我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 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美国法院有可能判定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罚金,并宣布对合同中规定的1 200万美元的违约规定不予承认。原因是: (1)美国属英美法系的同家,而英美法系把违约金严格地区分为“罚金”和“预约赔偿金”。认为前者是无效的,不可强制执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至于二者之间怎样区分,要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而定。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是要惩戒或预防违约的发生,则违约金就是“罚金”;如果当事人是为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麻烦而规定的,即属于“预约赔偿金”。 (2)就本案例来讲,由于合同中只简单订明如果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预防违约而制定的。另外,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半,也易让人理解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罚金”。如果我方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的损失与这1 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大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高而将此违约金判定为“罚金”从而不予承认。 【案例7】我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既应包括直接费用,也应包括间接费用。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第二种意见正确。 理由: (1)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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