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13第13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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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磋商交易中可能出现哪些环节?为什么发盘和接受是其个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 2.什么是发盘?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是什么? 4.在发盘生效问题上国际上有哪些不同的规定?明确发盘生效的时间有何意义? 5.发盘能否撤回和撤销?《公约》关于发盘的撤回与撤销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6.什么是接受?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是什么? 7.什么是逾期接受?逾期接受的法律后果如何?《公约》对逾期接受有何规定? 8.接受能否撤回? 9.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三、还盘(Counter Offer)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四、 接受(Acceptance) (一)接受的含义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即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 【案例1】我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农产品转售美国一公司,我外贸公司向美商发盘,美商第二天来电完全接受我方的发盘。并在来电中附加要求我方提供原产地证书。两周后,美国商人向我方开来的信用证。我方正准备按信用证发货,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美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我方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美商坚持我方有此义务。试根据《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案例分析】我方违约,应当负责赔偿。 (1)我方与美方均为《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我商在收到美商对我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我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美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我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美商无关,构成我商违约。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未表示反对意见,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合同成立。该案例中美商对包装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仍构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更改为准,即该合同除包装条款改为IN NEW BAGS外其他仍按我某出口公司在发盘中列明的条款,双方应按此合同承担义务与责任。 (三)接受生效的时间 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接受生效的时间关系到合同的成立。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上,英美法和大陆法存在严重分歧。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而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也称为到达主义。即接受通知书必须到达发盘人时才生效。《公约》则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支持了大陆法的立场。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到达生效的原则。 (四)逾期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盘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按照各国的法律,逾期的接受不能认为是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项新的发盘。 (五)接受的撤回 接受的撤回也就是受盘人在对原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时,采取某种方式阻止该接受生效的行为。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依法成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体现了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还体现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才能在法律的约束下顺利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也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才能依据合同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节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成立 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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