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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

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 关于达州市 2013 年度第二期区域集优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川奥律意见(2013 )第001 号 致:四川一新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市天盟塑料有限公司 (以上公司以下统称为“联合发行人”) 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合发行人的委 托,作为联合发行人发行“达州市 2013 年度第二期区域集优区域集 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 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以 及联合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 1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 文件和资料。对联合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的原件或 复印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包括与联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注册、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本次发行的承销、本次发行的审计、联合发行人的业务及经营、本次 发行的《达州市 2013 年度第二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有 关的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相关 的文件,并听取了联合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进 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询问。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 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联合发行人的保证:联合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 漏;上述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签名、印章均 属真实。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2 中涉及会计、审计以及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合发行人本次发 行申请所需提交的注册材料之一,随同其他发行文件提交交易商协会 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合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联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四川一新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新公司”或 “发行人”) 1.1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达川地区大巴山企业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11 月 4 日,经股东会决议于 1997 年 12 月 8 日变更为四川省达洲 天眼实业有限公司,20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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