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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商法学课件:保险法
2004-3-64 刁某将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一日,该车在行驶中起火,刁某情急之下将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但车辆仍有部分损失,棉被也被烧坏。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A.车辆修理费500元B.刁某误工费400元C.农户的棉被损失200元【保险人是受益人】D.刁某乘其他车辆返回的交通费30元【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保费降低和退还义务(公平原则) §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价值事前明确约定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价值事前明确约定的,不降低/退还保费,公平原则§40(1)) 。 投保人解约与保费退还(公平) §39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按日退还)。 损失补偿原则(重点) (§40-41、§43-48)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一)含义 1.质的要求:无损失,无补偿(保险利益原则) 2.量的要求: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不能超额补偿 注意:损失补偿原则的核心是限制赔偿,即反面的要求 (二)意义 1.正面而言,实现保险制度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 2.反面而言,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质上是受益人)从保险中赢利从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遏制道德风险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 §40【重点】 (1)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保费是否退还?】。 (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coinsurance) 。 保险法草案41 (1)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2)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3)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5)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额保险与按份共有的相似性 《民法通则》第78条 (1)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2)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说明:不足额保险本质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分担风险,分摊损失。 重复保险(超额保险) §41【重点】 (1)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通知义务与法律后果)。 (2)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if),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草案改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增加一款:“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公平原则)。) (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草案增加一句:“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部分损失与保费退还(公平原则) §43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标的物上代位权(物权性质) §44【重点】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说明:此处的受损是法律意义上的损失,即标的物脱离于主体(受益人)而使主体遭受损失,而非标的物在物理意义上的毁损灭失。 2008.3.27 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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