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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公务员法》对聘任制的新规定
* (湖南师大附中内部资料)高三化学习总复习课件:高三第五次周考试卷分析课0801(课件)(培训课件)班组建设与5S管理培训多媒体计算机系统常用硬件设备教材 * 专题五 《公务员法》 对聘任制的新规定 主讲人: 纪培荣 《公务员法》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一节 创设与探索聘任制的必要性 一、历史上的探索: 从我国乡镇干部选聘制实践看探索和创新聘任制的必要性; (一)安徽省乡镇干部选聘制实践的案例; 1、20世纪70——80年代:雨后春笋 1984年安徽省对其肯定,并得到很快发展。 1991年中组部肯定,并召开全国会议推广。 2、20世纪90年代初转干:进退维谷 1998年中组部停止转干。 1999年清理。 (二)案例分析及其推论 1.解决“农村工作人手不足”,是乡镇干部选聘制初始发展的首要目的。 2.乡镇干部选聘制是在没有既定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发展演进的,是基层自己创造的。 3.乡镇干部选聘制不属于公务员制度中的“职位聘任”,只是一种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下的“身份聘任” 。 4.对聘任制的科学管理是聘任制生死存亡之关键。 二、我国创新聘任制的现实必要性 (一)吉林省试行政府雇员制的案例 1、雇员范围:政府雇员是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2、雇员类别:政府雇员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3、雇用程序:一是拟订计划。 二是提出人选。三是政府审定。 四是办理手续。 4、雇员管理 : 雇用政府雇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政府与本人签订雇用合同,明确规定雇用期限、甲乙双方在雇用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佣金制,佣金标准比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的2~15倍设定14个档次。一般雇员执行l~4档标准,高级雇员执行5~9档标准,资深高级雇员执行10~14档标准。 (二)案例分析及推论 1.政府对高级专门科技人才的需求与现行招录等制度的矛盾,是催生政府雇员制度的内在动力。 第一、加入WTO 凸现了中国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 第二、信息时代各国建设专业化政府的需要,加剧了对高级专梦人才的需求。 从常任制公务员选拔人才的时代局限性。 日本、韩国的开放性改革。 吸引人才、稳定人才是目的。 2.聘任制相对于政府雇员制的比较优势。 聘任制公务员与政府雇员制都是依照合同管理,都是由财政开支工资保险福利,都属于弹性用人制度,都属于改革探索。 本质区别;聘任制属于公务员的一种任用方式,而政府雇员制是一种企业化程度更高的用人方式。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机关编制员额和工资计划内聘任,必须遵循公务员应该共同遵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于政府雇员制,更易于规范,在实践中被扭曲的风险相对小一些。 结论:中国当前存在创设聘任制的强大现实需求,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对高级专门技术人才的用人需求。 三、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这也是中西方依法探索聘任制的共同需求。 1、国外扩大聘任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委任制活力不足的问题。 2、常任制弊端暴露无疑。 “程序埋没了目标,过程压倒了结果,规则代替了使命。” 改革动向:OECD大多数国家已经实行公务员聘任合同制。 在有些国家,私法开始进入公务员管理的领域。 3、我国的公务员用人机制缺乏弹性。 四、创设聘任制有助于推动执法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 事业单位的类型: 1、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行政支持类) 2、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3、执法型事业单位。 执法型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委托,主要承担执法任务。如证券、保险监管、资格认证、环保质量监管、运输管理等。 应该尽快结束事业单位执法的状态。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其职能主要是政府职能的延伸,经费以财政拨款或依法收费为主。 在组织改革方面,执法型事业单位应该走建立行政执行机构(法定机构)之路; 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应参照公务员管理,走聘任制之路,且属于行政执法类的聘任制。 基于行政执法机构(现在的执法型事业单位)从事的是执法职能,就必须结束行政职能的体外循环,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来更新执法人员素质,改善执法人员结构。 基于增强活力与加大监督力度的考虑,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或者说绝大部分执法人员)应该是聘任制的,不应该是常任制的。 因此,在《公务员法》中创设聘任制,实际上为了执法型事业单位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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