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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任用法晋升官等训练简介
公務人員任用法~晉升官等訓練作業簡介 報告人 黃夢麟 99年4月29日 簡報大綱 2-1 公務人員任用法~晉升官等訓練分類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法令依據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基本條件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實授年資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作業流程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補充說明 簡報大綱 2-2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法令依據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基本條件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實授年資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作業流程 晉升薦任與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比較 問題探討 公務人員任用法~晉升官等訓練分類 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公務人員晉升官訓練主要規定於第17條,分為以下二種: (一)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二)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法令依據: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 2.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辦法。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基本條件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實授年資 作業流程 保訓會函請調 查機關符合資 格人數 (約每年1月初) 作業流程 補充說明 查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除經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外,須經參加薦升簡訓練合格,始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同條第3項及第4項另規定有特殊情形或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並須於1年內或回國服務後1年內補訓合格,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撤銷簡任任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 另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86年6月4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或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依該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嗣後擬升任簡任職務時,毋須參加薦升簡訓練,合予敘明。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法令依據: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 2.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 點。 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 分標準表。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基本條件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實授年資 作業流程 1.符合資格者,應檢附考試及 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最近 三年考績通知書、初任委任第 五職等合格實授審定函、最近 一次審定函影本。 2.自願放棄參訓者,請填具自 願放棄書。 作業流程 彙整資績評分 表、初審並造 冊後,提交人 甄會審查。 薦任及簡任官等訓練比較 問1:最近3年考績二甲一乙之認定標準? 答:所稱「最近3年年終考績」,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銓敘部91年6月6日部法二字第0912153310號令) 問題探討~考績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2:最近3年考績二甲一乙是否含考核(公營事業機構) 、併資考績(公營事業機構併計一般行政機關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 答: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任用法第17條第6項第1、2款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3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 (銓敘部87年11月27日八七臺法二字第1678556號書函) 問題探討~考績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3: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 ,得否作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及第6項規定之考績? 例如:甲君應高等三級考試考試及格。 1.95年1月1日原為A部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職務,95年1月1日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2.95年9月7日降調為B會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室主任職務。 3.97年1月5日調任c局擔任薦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職務。 4.其95年、96年 、97年、98年均以薦任第九職等參加當年考績,均為甲等。 答:因甲君95年、96年考績均為同官等內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該2年度考績無法採計作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考績年資。 (參考任用法第17條第8項規定) 問題探討~考績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4:當年12月2日以後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如在其原機關以原薦任第九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考績,則得予採計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6項規定之年終考績。 例如:甲君 1.98年1月1日任A機關薦任第九職等主任職務。 2.98年12月31日調任B機關薦任第八職等課長職務。 3.其98年係以A機關(原機關)薦任第九職等主任之資格參加年終考績。 答:98年度之考績得作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考績年資。 (銓敘部96年4月25日部銓四字第0962794580號書函) 問題探討~考試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5: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所列舉之考試? 答:依任用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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