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人员。.ppt

  1. 1、本文档共7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人员。

* * * * * * * * * EX: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一、政策。 二、組織設計。 三、規劃與實施。 四、評估。 五、改善措施。 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第 12-3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 序、材料及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 預防措施。前項變更,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 訓練。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 12-4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關於機械、設備、器具、物 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 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 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等交付承 攬或委託者,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 為履約要件。 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5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 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 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 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 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承 攬管理計畫,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 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前項執行紀錄, 應保存三年。 第 12-6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 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前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虛驚事件 Near Miss 係指發生 會造成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之非故意及不安全的事件,但卻因當時一時的幸運,未產生 傷亡或財物損失等嚴重後果,讓當事人有嚇 一跳的感覺。 指一種非預期之狀況,若情況稍有不同即會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製程中斷者 。 1 ----- 10 ------------ 30 ---------------- 600 1 ----- 10 ------------ 30 ---------------- 600 虛驚事件(無可見的損傷) 財物損失事故 輕傷(非重傷但須呈報) 重傷(含死亡或失能傷害 ) 1969年F. E. Bird Jnr從一項針對297家美國企業所通報的1,753,498件意外事件所進行的分析。 如何執行虛驚事件的管理? 105年安衛目標 校內管理系統執行重點提醒 請試評下列情境可能之嚴重度? 插座感電/使用電器感電 火災? 電焊機感電? 墜落? 因作業過久造成無法復原的職業病 校內是否有: 校車 系所租貸的車輛 老師租貸的車輛(個人名義? 實驗室名義?) 校內是否有: 高空作業車? 動力衝檢機械? 鍋爐? 乙炔熔接裝置?(承攬商) 第二種壓力容器? 施工架/施工構台? ISO 18001 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推行人員訓練 許宏銘 顧問師 茂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3日 課程大綱 近期法規更新說明 校內規範說明及執行狀況確認 問題與討論 分組討論 近期法規更新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第 五 章 罰則 第 六 章 附則 第 1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 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校內適用之人員有哪些?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

文档评论(0)

sunshaoy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