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税收检查及纳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大成方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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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税收检查及纳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大成方略

规划思路: 1.年底清理借款 2.非股东借款不视同分红 3.企业名义购置资产不视同分红,可以折旧 4.企业投资行为不能长期挂账要及时处理 5.未支付分红暂不做账务处理 * 《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十二、捐赠、赞助、赔偿营业外支出规划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税收规划 * 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或:=股息红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5‰ ÷0.6=8.3333‰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6301 营业外收入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 第六节 资产重组优惠政策的规划实战 * 一、股权转让、撤资减资规划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先分(减资)后卖避税 A公司 1000转让 (1000+300) 收购公司 1000收购 分配300后 1000 分配后 10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征税);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税)。 * A公司 1300转让 (成本1000) 收购公司 1300收购 1300收购,分红300 1000转让,亏损300 B公司 1000+300 * 二、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划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股权支付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 顺德容奇开发公司持有广东冠华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4600万元,公允价12500。深圳华新公司收购顺德容奇开发公司全部股权,价款12500。假如全部支付深圳华新公司股权12500,股权支付比例超过85%,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何处理? ①顺德容奇开发公司股权增值7900不纳税 ②被收购企业容奇开发公司取得深圳华新公司1250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600 ③收购企业深圳华新公司取得广东冠华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600 * 财税〔2009〕59号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 国税函〔2008〕267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 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东承债式分红的税收规划 * 举例:某企业有应付款300万元,同时有税后利润200万元需分配,股东需要纳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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