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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教学及推动实务教学奖助办法
建國科技大學改教學獎助辦法
八十八年十一月校務會議初訂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一月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九十三年二月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一月校務會議第四次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五月校務會議第五次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十二月校務會議第六次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校務會議第七次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三月校務會議第八次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四月校務會議第九次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十二月校務會議第十次修訂通過
一一年九月校務會議第十一次修訂通過
一二年九月校務會議第十二次修訂通過
一三年三月校務會議第十三次修訂通過
一三年十一月校務會議第十四次修訂通過一年月校務會議第十次修訂
第一條 建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特訂定「建國科技大學改善教學及推動實務教學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評審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二審,「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審。初審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得送院教評會二審、校教評會三審。
第三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獎助種類分為種:(一)(二)指導本校學生以學校名義參加國際性、全國性及區域性競賽,於決賽獲獎
(三)電腦輔助教學軟體製作或教具製作(含實體教學模型)。未申請本校其他項目之補助者,得提出申請。
第四條
第五條 3國家以上參與競賽。第1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6,000元;第2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5,000元;第3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4,000元;佳作、優秀獎、優選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3,000元。
(二)全國性:參賽對象涵蓋全國北區(含新竹以北及馬祖、中區(含苗栗以南、雲林以北及南投)、南區(含嘉義以南、金門及澎湖)及東區(含宜蘭、花蓮及台東)其中3個區域以上,且參賽須達30隊以上或作品達50件以上。1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4,000元;第2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3,000元;第3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2,000元;佳作、優秀獎、優選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1,000元。
(三)區域性:未達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等級標準(不含校內競賽),視為區域性競賽等級。1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3,000元;第2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2,000元;第3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1,000元。
以上競賽獲獎不含與高等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且同一作品參賽擇優獎助,每位教師至多申請三件為限。
第六條 A級、B級及C級,共3個等級。
(一)A級: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甲級證照、教育部技職司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及筆試科目對照表」明訂之甲級證照或勞動部、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政府機關所發之同等專業技能證照。每張證照最高獎勵金額以新台幣10,000元為原則。
(二)B級: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證照、教育部技職司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及筆試科目對照表」明訂之乙級證照或勞動部、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政府機關所發之同等專業技能證照。每張證照最高獎勵金額以新台幣6,000元為原則。
(三)C級:經教育部核備之適合教師採計的民間證書,及經系(中心)認定為可提升教師專業能力之各項證照。每張證照最高獎勵金額以新台幣3,000元為原則。
第七條 有關電腦輔助教學軟體製作或教具製作(含實體教學模型)之獎助,遵照教育部規定,凡申請本獎助案者,均以當年度發表者為原則,但未曾接受過獎勵者可接受第二版、第三版等修訂之版本,惟同一著作若未曾接受過獎勵,係以修訂版提出申請,以接受一次獎勵為限。每件作品參與人員,均須為本校現任教師,並以至多四人代表。給獎件數由本校視作品水準及年度預算決定之。以上各類改教學作品,以獎勵全課程完整教材為原則;每位專任教師若於同一類改教學作品申請兩件(含)以上獎勵時,以合併成一件(採其最高分之等第)獎勵之。
第八條 聘請校外專家學者評審電腦輔助教學軟體製作,教學,審查費用依」。交通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
第九條 經校教評會評定為:一等者,頒給獎助金:最高新台幣元為原則。
二等者,頒給獎助金:最高新台幣元為原則。
三等者,頒給獎助金:最高新台幣元為原則。
佳作者,頒給獎助金:最高新台幣元為原則。
第十條 電腦輔助軟體及各項教具製作等之評分標準及配分比例如下:
(一)電腦輔助軟體部分:
評 核
項 目 評分 優缺點 軟體設計
60% 作品實用性35% 設計技術性25% 使用手冊20% 系統設計說明文件20% 合計 (二)教具製作部分:
評 核
項 目 評分 優缺點 作品創意性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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