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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3300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发布机构:沙坪坝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受理机构 沙坪坝区行政服务中心。 决定机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 数量限制 无。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禁止性要求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的内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6.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7.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8.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接收 联系人:陈灿,费涛 联系电话:023 传真电话:无 邮箱:无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先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到沙坪坝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递交资料--受理—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发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审批结果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途径 023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信箱:spbxzdt@126.com 投诉电话:023 投诉网址:无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8号自贸大厦。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8088/psout。 附录1 流程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盖章) 产品类别及名称 申请类别:首次□ 变更□ 延续□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人员、设备、原辅料表根据实际填写提供。 4.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5.生产经营项目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6.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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