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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联合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审查办法
國立聯合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94年6月15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9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核定
95年1月19日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5年4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
96年5月0日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6年6月1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6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96學年度第學期校務會議第一章 總 則
本校遵照教育部頒布之法令,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含聘任、停聘、解聘、不續聘等)及升等,分三級審查。初審由各系(所) 【以下簡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各學院【以下簡稱】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決審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本校兼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另訂之。
第二章 聘 任
本校新聘各級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擬聘系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擬聘教師須檢附件如下:
一、履歷表(依本校規定樣式並含著作目錄) 。
二、學經歷證件 (含學位論文)。三、最近年內。四、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系依系務會議決議,就所缺師資員額及專長領域循行政程序簽准徵聘。
二、各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辦理甄選作業。
三、各系教評會依應徵者有關件資料進行初步篩選,得視須要邀請候選人至該系演講或參加面談以利初審。
四、初審通過後,連同相關會議資料及擬聘者之檢附件,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五、複審通過後,相關資料送人事室,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六、決審通過後,陳請校長核聘之。
本校新聘教師,除特殊情形者外,第一學期擬聘者,各院應於六月底前完成提聘程序;第二學期擬聘者,各院應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提聘程序。
新聘專任教師如未具有相當等級之教師證書者,各級教評會應於聘任時同時審查其教師資格,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之外審,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之規定辦理。
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送審講師資格者,其「成績優良」之審查,應檢附成績單,由三級教評會審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之外審,由院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聘教師送教育部審查未通過者,應予,但得經系教評會通過,送審低一等級資格,惟日後申請升等時應受一般教師升等年限之規範。
第三章 升 等
申請升等之教師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著作升等者:
(一)已取得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資格證書,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服務期間,出勤正常、品德操守俱佳、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優良者。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
1.講師擬升等助理教授者: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且須有與博士學位論文相當之著作。
2.助理教授擬升等副教授者: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且須具有學術價值且表現獨立研究能力之專門著作。
3.副教授擬升等教授者: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且其著作須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二、以學位升等者:
進修內容須符合各單位內教學或校務發展需要,並經各單位考察其進修期間之個人表現或在校服務成績,績效優良者。
三、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升等者:依教育部相關審查法規辦理。
四、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教師證書之現職教師或助教,如繼續任教未中斷,得以著作、博士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申請升等副教授。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須與任教科目相關其中代表作部分如係在本校服務期間發表者,須以本校名義發表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第九條之一 教師升等的限制如下
一、必須當學期實際在校任教授課者,始得申請升等。當學期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未實際在校任教者,不得申請升等。
二、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未通過者,不得申請升等。
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依樣式並含著作目錄)。
二、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三、升等年資證明 (聘書、服務或經歷證明影本)。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
五、近一次教師評鑑結果證明及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
本校各級教師申請升等之程序如下:
一、初審
(一)各系教師升等由各系教評會辦理初審。
()系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最近一次之評鑑結果以初審,並評定成績,則應決議為不通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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