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正大学教师升等教学及服务绩效评分原则-国立中正大学工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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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正大学教师升等教学及服务绩效评分原则-国立中正大学工学院

國立中正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細則(修訂後) 工學院95年1月18日94學年度第8次教評會通過 工學院95年3月1日94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工學院96年6月22日95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工學院99年3月25日98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工學院100年3月22日9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工學院101年11月13日101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工學院101年11月14日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工學院103年4月15日102學年度第9次教評會通過 工學院103年6月4日10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工學院103年6月11日102學年度第13次教評會核備 103年10月7日第311次校教評會會議通過 工學院105年11月24日105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工學院105年11月29日105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升等,特依據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院各級教師升等,除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外,並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得提出申請: 一、於本校任職一年以上。 二、申請升等時職級五年內已發表或已被接受之SCI期刊論文,副教授升等教授至少5篇,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至少2篇。 副教授升等教授案,得以經嚴格審查之國外專利抵SCI期刊論文,每件專利抵1篇期刊論文,最多以2件為限。 第三條 研究 一、研究成績以教師申請升等時職級之下列年限(升等生效日往前回溯)研究成績計算,包括(一)A1著作外審成績A2五年內委託計畫、獎項及其他學術成績:其成績評定方式依「國立中正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研究成績評分表」(如附表一)核算。研究計畫涵蓋之期間如屬於五年內者,即得以納入計分,另教師委託計畫係屬多年期者,按年計算核定件數;委託計畫時間跨越五年外者,可從寬採計,但經採計計分之計畫於申請更高職級升等時,不得再行採計,以避免分數重覆採計。 二、送審之著作應為前述年限內已公開發表或出版者,持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著作送審者,應附正式之證明文件。 三、代表作須檢附SCI Impact Factor、所發表期刊在同屬性領域期刊中之排名等證明文件,代表作為合著者,應檢附合著證明,一起送校外審查。代表著作應以未曾送審使用者為限。 四、 五、附表一Ad乙項包括: (一) 經由院教評會推薦而獲得之校外學術獎項,每件6分。 (二) 國家型計畫、教育部頂尖大學研究中心計畫、學界科專計畫、大產學計畫,主持人每件外加6分,共同主持人每件外加2分。有實際參與教育部頂尖大學研究中心計畫者,每件加1分。 (三) 參與國外合作研究並獲經費補助,但未屬A2a、A2b項者,每件加2分。 (四) 獲科技部(國科會)獎勵大學優秀人才彈性薪資者,每件加2分。 (五) 獲本校頂尖大學研究中心彈性薪資者,每件加1分。 (六) 獲科技部(國科會)優秀年輕學者研究計畫者,每件外加1分。 (七) 其他:專利鑑定技術服務、指導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不予計分。 餘由院教評會審議後評分。 在總分為4.0時,達2.7等級以上者,平均每年授課時數每增加半小時,增加1分,在總分為5.0時,達3.5等級以上者,平均每年授課時數每增加半小時,增加1分,升等時職級五年內教師優良教學獎每次加7分。由院向優良教學獎評審委員會推薦但未獲獎之候選人每次加3分,由系所向院推薦但未獲獎之候選人次加1分。 獲本校傑出通識教育教師,每次加3分。 2. 獲教學卓越計畫彈性薪資者,每件加2分。 3. 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主持人每件加2分,協同主持人每件加2分,其他參與執行者每件加1分。 4. 執行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中教材編纂評鑑:佳作加1分、優等加2分、特優加3分。 第條 本院複審成績包括: A1著作外審成績(最高分)。 A2計畫、獎項及其他學術成績(最高十分)。 教學成績(最高分)。服務及輔導成績(最高分)。 計複審成績達上,0.00分(含)以上,始能通過。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助理教授、副教授者,A1外審複審成績達35.00分(含)以上,A2複審成績達10.00分(含)以上,A1+A2合計複審成績達上0.00分(含)以上,始能通過。 複審時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外審委員判斷。惟就A1著作外審審查結果以外之A2計畫、獎項及其他學術成績、教學成績、服務及輔導成績、任教年資、升等名額等因素綜合評量後,本會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過複審,再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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