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柳江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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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柳江区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子项名称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 5 实施主体 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7223997 监督电话 0772—7260508 12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自200年月1日期起施行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13 实施对象 柳江区本级监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水基〔2014〕36号) 行使内容 柳江区水利局对本级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详见附件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申请文件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件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3.申请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双面印制; 4.相关申请材料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登记表。 27 结果样本 零办件,暂时无法提供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单位办理。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多少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答:15日内。 35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核同意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 在行使行政权力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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