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评价-环保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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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评价-环保部

附件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39号)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5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三、基本原则 (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对于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科学估算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将危险废物作为重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章节中细化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相关内容可适当简化。 (二)科学评价,降低风险。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妥善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 (三)全程评价,规范管理。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监督管理。 四、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一)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质及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目标产物,即:产品、副产品外),依据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鉴别属于固体废物并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比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归类管理。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明确疑似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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