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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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

五河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 五河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执行标准、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等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果。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局门户网站公开。 (二)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电子大屏幕公开。 (三)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开。 第五条 定期组织对执法单位行政裁量事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社会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行政执法综合考评指标。 第六条 未按要求将行政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河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或者通过国土资源执法资格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执法监察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通过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办公室存储。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县民政局执法单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县民政局局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分管执法监察的局领导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县民政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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