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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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黄金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黄金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提升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组织和监督下,中国黄金协会联合北京中企国信征信有限公司共同对黄金矿山企业、黄金冶炼企业、黄金加工企业、黄金流通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黄金开采、黄金冶炼、黄金加工、黄金流通(批发、零售)等企业。 第二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机构 第三条 根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需要,中国黄金协会联合北京中企国信征信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下设评价委员会、标准委员会、联络办公室、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由中国黄金协会、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与北京中企国信征信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及资深专家组成。主要把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方向;与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指导、监督下设部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企业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编制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相关的工作文件,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程序、企业信用等级符号及等级划分方法等,同时负责审核企业申报信息、企业信用分析与评价、撰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等相关工作,并且负责评价后的跟踪评级;并负责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组织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等制度,并为信息查询、信息发布、信息管理提供系统、数据库、网络支持。 第六条 标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订行业信用评价方法,研究与编制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材料及其他相关细则;负责对会员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专业咨询和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介绍 第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对企业履行法律法规、基本社会义务、社会责任和商业信用等方面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以获得政府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为目的,由中国黄金协会联合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共同作为评价主体。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流程如下: 1、评价受理: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经评价委员会与其初步接洽后,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协会与企业签订评价合同,并发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材料清单》,正式受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 2、申报咨询:企业领取《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材料清单》后,应按填报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完整、准确、真实地逐项填写,同时提供相关附加材料,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委员会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给申报企业提供咨询、指导。 企业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后,将装订好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1份报送到评价委员会,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材料发一份到指定的受理邮箱。 3、信息审核:评价委员会收到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对其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向企业发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材料补充要求》。 信息审核是对申请信用等级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客户等处获取。信息审核主要包括资料审核和调查。 4、初评:评价委员会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材料》、《企业信用信息调查报告》,依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综合分析、评价后,撰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初稿),得出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 5、初评公示与申诉:初评结束后,向申报企业发送《企业信用等级通知书》。若申报企业对所获得的信用等级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企业信用等级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材料,可以申请重新评价一次。评价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相关分析与评价。 初评结束后,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结果在协会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和投诉意见。经确认为有效投诉,评价委员会认真整理相关材料,作为该企业终评的材料之一。 6、终评:企业初评工作结束后,评价委员会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及公示期间投诉和审核材料等提交工作委员会审定,对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进行评审。 如发生以下情形,需进行复评: (一)工作委员会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企业; (二)由于信息审核有重大问题或企业申诉、社会投诉等需进一步核实的企业。 工作委员会终评审定后,评价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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