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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6项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四、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 环保案例—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04年6月28日,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收到南昌市环保局送达的《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要求该校自2004年1月起每月缴纳9375元排污费。该校认为,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且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按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无须再缴纳排污费,环保局属于重复收费。 同年7月初,该校向江西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南昌市环保局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江西省环保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8月底做出维持南昌市环保局对该校征收排污费的复议决定。 同年9月初,该校不服江西省环保局做出的复议决定,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及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赣江,该如何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两个不同概念及其不同的法律意义。 1、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 本案原告认为其不应交纳排污费,那么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下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问题。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是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它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所以原告主张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不应该缴纳排污费?(请评价) 2、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本案原告交纳了污水处理费,因而认为不应该再交纳排污费。争议的焦点在于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所谓污水处理费是指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者征收的费用。 (请评价) 3.对违法征收排污费的救济途径 上级环保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 (1)什么是环境事故?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什么是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 2、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意义 (1)可以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2)可以使受到污染、破坏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和经济损失。 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启示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罗家寨发生了特大井喷事故,失控的有毒气体(硫化氢)随空气迅速扩散,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灾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据统计,井喷事故发生后,离气井较近的开县高桥镇、麻柳乡、正坝镇和天和乡4个乡镇,30个村,243位无辜人员遇难,9.3万余人受灾,6.5万余人被迫疏散转移,直接经济损失达8200余万元。 ??? 案例分析 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导致厂外下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其中7人住院治疗3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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