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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修改简介经典案例.ppt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办法的369号文件中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 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的核算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3.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计算完成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托、久审不结现象做了禁止性规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核对意见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时,承包人的权利——即拒交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时,发包人的权利——即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 根据《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8.1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369号文件,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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