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辩护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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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q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q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是一个典型经济纠纷案件,应按民事解决途径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q某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即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首先,对于收取z某18万元现金,且在产生纠纷后没有完全归还一事,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始终明确表示是因为双方就定金是否退还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对于定金以外的部分,被告人明确表示偿还。 直接具体证据如下: 1、2006年10月17日10时20分到2006年10月17日11时30分对被告人q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q某在被问及是否认识z某时,即对整个纠纷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第4页:我说钱可以退,但不能把18万退给他……扣除总车款的20%即62000元,我说可以推给他11.8万元,z某不同意…… 2、2006年10月24日9时10分到2006年10月24日10时55分对被告人q某的询问笔录第4页:我同意退款,但不是全部推给他18万……我同意退给他11.2万,他不同意…… ( 以上两次均是属于立案侦查之前的询问笔录。本案于2006年11月13日立案。) 3、2006年11月15日9时25分到2006年11月15日12时20分对被告人q某的讯问笔录第6、7页:我打算通过北京的朋友找姓曲的这个人,找到他以后让他还钱,我再还z某11.8万元……他违约了,我扣他6.2万元违约费…… 4、2006年9月19日16时20分到2006年9月19日17时20分对z某的询问笔录第2页:……现在不能接着退给我……(从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记录来看,q某当时确实没有现金退还,但是其房产,公司货物均属事实存在) 5、006年9月27日14时20分到2006年9月27日15时320分对z某的询问笔录第1页:……(现金)我现在给不了你,要不你过来拉我的货顶你的钱吧,这些货也是用钱买的……(z某说)我不要你的货,你必须把钱还给我……(典型的就偿还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 6、2007年1月27日14时10分到2007年1月27日16时40分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第一页:我在找朋友借钱来还欠z某的钱。 7、2006年8月26日由济南世纪联保经贸有限公司给z某出具的工商服务业收款收据明确注明“定金”二字。另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亦有关于定金的约定,虽然没有写明定金的数额,但是收款收据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补充。 结合以上7宗证据可见,对于收取z某十八万元现金,以及合同不能履行后需要退款给z某,被告人在z某报案以前以及报案后始终都认可。对于被告人同意退款的事实,z某本人也多次证明。只是对于退款数额双方存在分歧,但该分歧产生的原因并不是被告人凭空捏造的,而是确有依据(2006年8月26日收据注明定金且协议中对定金有约定)。以上证据直接证实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z某购车款的故意。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拒不退还,将18万元占为己有与事实不符。 另外,以下证据间接证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z某18万元购车款的故意。 1、双方签订合同的主体身份均是属实。 2、z某第一次报案时即明确告知公安机关被告人的三个电话联系方式,且公安机关通过该联系方式顺利联系到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必要提供如此详尽的联系方式。说明被告人确实是想和 完成双方的协议,只是后来出现的意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履行。 3、证人w证言,证实q某在2007年一月曾经多次向其借钱12万元,印证了2007年1月27日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告人一直准备偿还z某款项。 4、收款账号是被告人本人的实名账号,且z某认可。 5、2006年9月19日z某终止协议及退款申请一份,证实z某提出终止协议后,没有向被告人寻求进一步民事协商,当日便以刑事案件报案,致使本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事情,进入了刑事程序。 6、2008年1月16日,被告人以一辆汽车抵偿了部分欠款,并得到z某的认可。该车是按照z某的指示过户到其指定人名下,证实双方一直没有中断还款问题的协商,并取得一定进展。 其次,被告人q某并没有在和z某签订协议并收取18万元现金后丧失偿债能力。 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q某拥有在济南市工业南路319号其妻子名下夫妻共同房产一套,2002年购买价格为15万余元,该房屋不存在抵押,收取z某18万元时其市值应该远超过18万元。被告人有偿债能力但没有偿还的原因有二,其一,被告人当时没有现金可供还债,要求其主动出售唯一居住房屋偿债,确实勉为其难。而被告人提出以货抵债又被受害人z某拒绝。其二,双方对于返还数额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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