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uzxy高级中学法.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Jnuzxy高级中学法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高級中學法 第 1 條 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第一項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之各項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3-1 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 區學生進入高級中學就學,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4 條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 160 學分,成績合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5 條 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立,私人亦得設立之。  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立: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 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 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 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6 條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 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 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 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 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6-1 條 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6-2 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學,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 第 6-3 條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第 7 條 為發展社區型中學,各級政府或私人得設立完全中學,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其學區劃分原則、修業年限、應修課程或學分、設備標準及畢業條件,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8 條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及前條完全中學之設立及核准程序,依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者,附設部分之課程及設備標準,並分別適用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 第 9 條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 第 10 條 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1 條 高級中學為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理各種教育實驗;其教育實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2 條 高級中學設立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 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任之。 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其遴選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師資培育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高級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其任期及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2-1 條 現職高級中學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

文档评论(0)

xcs8885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30065136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