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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方案研究.ppt
内容简介:;一、工程跟踪审计的合理定位;;设计方案的投资优化
设计变更的投资优化
招标定价的优化设计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
变更与签证结算审计(下节专题介绍);(13清规)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若类似价格畸高畸低,就不属合理范围,也就不可参考!当然,在合理范围内就应该参考,不能任意理解“可”与“可不”!;【案例:参考“综合单价分析”】 某市政道路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加地沟,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申报地沟综合单价,监理单位核定的地沟综合单价为376元/m。
审计组发现:地沟分项在合同中有类似项目,但报审资料核定的地沟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材料等计取方式与原报价书不一致,审计人员经测算得出地沟综合单价为175元/m。
审计组将审计意见及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沟通,并得到三方认可,核减节约121.87万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6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可以与应当?——示范性与强制性?;能准确计量的事项:现场核认工程量,事前或事后核商单价(类似于“无图纸的工程变更”处理——变更计价原则)
不能准确计量的事项:现场核认资源消耗量,事前或事后核商资源单价(明确单价内涵——“采购原价” VS “到现场价” VS “计日工价”)
少数不能准确计量且核对资源消耗量困难的事项:事前或事后核商包干总价(明确事项总价内涵——规费税金是否涵盖);【审计实例:有“中国特色”的签证补偿】2010年公司投资新建的一条供热干线,招投标时中标价是350万元,合同价款签订为固定总价。现在竣工结算,主工作量比如管道安装,人井砌筑,阀门安装都与招标接近。但路上拆除路面,电杆,临时措施等等的签证却高达800万元。施工方解释说当时图纸不完整,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问:我公司对这样的签证是否予以承认结算,与合同是否违背?如果与合同相违背但公司要支付这笔工程款该怎么做?
个人观点:我觉得现场签证800万元应该分成两块:一块是应予以承认的,就是说确实如承包商所言是由业主原因造成的,这块关键是对真实性进行审计了,如有无高估冒算;
另一块就是不应该予以承认的,也就是说与合同是违背的,针对这块招投标法是要求“责令改正”的。比如说,你谈到的拆除路面、电杆,这个若是招标踏勘现场时能看见的,就不应该另行签证,因为应该包含在报价中。当然,签证是不是和原合同违背,这个是需要审计方去举证的,若审计能拿出充分的证据,公司为什么还要支付呢?如果公司管理方坚持支付的话,审计完全可以把审计意见提交公司上层啊。;【案例:有“中国特色”的索赔】在施工当中,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某一部位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又不敢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价款追加,监理和发包人均不予签收。承包人已实际完成这部分变更工程价款,但拖到后来时效已过,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
分析:【法释〔2004〕14号】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案例:“审计(打开)结论”不被接受】审计结论900万,几方交换意见时承包商认为审计核减额太大,不接受,请审计人员再让20万,否则拒绝在核定单上签字。问:如果承包商不签字的话,审计机关可否单方面出具审计结论?审计结论有约束力吗? ;《2004法释14号》第23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案例:高估冒算的遏制机制】某施工合同规定:核减额超过5%,审计费由送审方支付。该工程送审价1000万,审计收费为核减额的8%。;五、不同审计主体在工程审计中的关注点;【思考】内审机构能否对承包商与本单位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延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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