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讲义总结归纳.ppt

  1. 1、本文档共2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讲义总结归纳.ppt

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是否在当期收取或支付,一律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在当期收取或支付,也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定除外. ; 2009年12月份,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货款未收取。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直到2010年5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 ;A企业依据新准则“谨慎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时未申报纳税,意在延期而非隐瞒,但当地税务局检查发现时,却要坚持依法按故意偷税论处。 涉税争议:纳税人未申报,有规可循;税务局要处罚,有法可依。同样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操作,为何其处理的结果正好相反?熟是熟非?;新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来核算。 ;税法:国税函[2008]875号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其它有关销售收入确认的税法规定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新的180天规则  ;争议处理:本案因为会计与税法产生了差异,故而产生了纳税争议。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所以,本案的税务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中,纳税人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存在暂时困难,因而A企业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A企业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为此,A企业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似乎正确,但违背了税法的规定,任何与税法无据的延期纳税,都有可能以隐瞒偷税论处。 ;思考:甲企业5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当年,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取利息30万元. 借:财务费用30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30 问1:财务费用是否已经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问2:财务费用30万元是否取得发票? 问3: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扣除. 2:没有. 3.(1)发生在2007年底前,应当按国税函【2003】804号文件执行: 企业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费用,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一律不得扣除. 由于没有实际支付,也没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应当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允许纳税调减. (2)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按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 2008年度后不需要纳税调增,但注意:5年后支付利息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不允许扣除,应当重新调整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少缴的所得税,按下列办法进行账务调整: (1)计算2008年度少缴的所得税=30*25%=7.5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 (3)同时,应当冲减200

文档评论(0)

youngyu032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