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中视同销售及职工薪酬税前扣除问题分析研讨与处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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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缴中视同销售及职工薪酬税前扣除问题分析与处理课程目录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二、职工薪酬税前扣除必须清楚的三类问题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视同销售业务的理解误区分析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各种“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业务的理解误区 什么是视同销售业务? “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业务。” ——这种解释正确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三)增值税 “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消费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细则》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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