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简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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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简史

格拉斯·蒂格尔法案简史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诞生 二十世纪早期,个人投资者常常成为银行推销股票的受害者。大萧条中美国1/5的银行倒闭。许多人,特别是许多政客,认为二十年代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的广泛投机是1929年市场崩溃的一大原因。在此背景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诞生,分离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解决混业经营的利益冲突问题。法案同时建立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并加强了美联储对信贷的控制。1956年,美国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案(the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的限制,包括禁止银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类业务及在其它州购买银行。 1960年代–70年代 放松格拉斯·斯蒂格尔管制的第一次努力 60年代,银行业开始游说国会允许其进入市镇债市场,标志着围绕格拉斯·斯蒂格尔的游说集团的出现。许多说客吹嘘游说放松格拉斯·斯蒂格尔赚的钱足以供养其孩子大学毕业。从70年代开始,证券公司创设货币市场账户,这些账户可以付利息、开支票、发行信用卡和借记卡。由此,证券公司开始侵入商业银行领地。 1986-87 美联储开始对格拉斯·斯蒂格尔重新解释;格林斯潘成为美联储主席 1986年12月,美联储重新解释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第20条(即禁止商业银行“主要从事”(engaged principally)证券业务),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有上至5%的收入来源于投资银行业务。此后,美联储又允许作为商业银行的银行信托公司(Bankers Trust)从事商业票据业务。美联储认为第20条的“主要从事”一词意为只要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不成为主要收入,商业银行完全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得到一小部分收入。这是美联储第一次通过重新解释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此前被禁止的活动。 1987年春,在美联储主席沃尔克(Paul Volcker)的反对下,美联储理事会仍以3:2多数通过了放松格拉斯·斯蒂格尔管制的决定。这一决定是花旗、大摩、银行信托公司几家大型银行积极游说的直接结果。这些银行要求允许它们从事包括商业票据、市镇债券(municipal revenue bonds)、MBS在内的证券业务。时任花旗副总裁的Thomas Theobald认为1933年以来已经形成了对公司不端行为的三项外部制约:“一个非常有效”的证监会、有知识的投资者,以及“非常复杂精密的”评级机构。沃尔克并没有被说服,而是对商业银行为追逐证券发行利润可能不顾一切降低贷款标准,并将坏债出售给公众的前景表示了极度担忧。对许多人而言,这场争论最终表现为两种文化的冲突:证券业乐于冒险的文化,还是银行业安全至上的文化。 1987年3月,美联储批准了大通曼哈顿银行发行商业票据的申请,并在批准中再次运用了1986年银行信托公司决定中的理由。同年4月,联储正式发布命令,称虽然美联储会继续关注混业经营可能产生的问题,但相信国会使用“主要从事”语言的原意是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一部分证券业务。同时表示,将在未来把5%的证券类收入限制提高到10%。美联储相信这一对第20条的新解释会促进竞争、提高效率。 1987年8月,曾担任大摩董事并积极倡导银行业去管制化的格林斯潘成为美联储主席。他相信,去管制化能够提高美国银行相对于外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1989-1990 格拉斯·斯蒂格尔的进一步放松 1989年1月,美联储批准了大摩、大通曼哈顿、银行信托和花旗关于扩张其业务至市镇债、商业票据之外的债券和股票业务的申请。这标志着第20条允许业务范围的重大突破。随后,美联储又以1987年4月的命令为基础,将证券类收入限制提高到10%。1990年,大摩成为第一家美联储正式批准在10%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 1980年代-1990年代 国会多次试图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但未果 1984年和1988年,参议院两次通过了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限制的法案,但每次都在众议院受阻。1991年,老布什政府提出废止方案并获两院银行委员会支持,但在众议院全体投票中遭否决。1995年,众、参两院各自通过了各自的废止法案,但在统一法案的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法案夭折。 在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的立法努力中,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大银行、小银行为了各自的利益纷争不断,各不相让,并在究竟由美联储、财政部还是货币监理署作为主要的银行监管者上争吵不休。 1996-1997 美联储使格拉斯·斯蒂格尔实际失效 1996年12月,在格林斯潘的支持下,美联储通过了破除先例的决定,允许银行控股公司设立证券业关联公司,同时将证券业务的上限提高至25%。这一决定让格拉斯·斯蒂格尔实际失效,因为任何想从事证券业的银行控股公司都可以轻易遵守25%的限制。但法律仍然存于纸面上,再加上《银行控股公司法》,银行仍然面临诸如不得从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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