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轮胎A: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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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轮胎A: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9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A 公告编号:2011-016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州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本所委派包 洪臣律师、周廷伟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就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客观公正、诚信尽责 精神,出席了公司2011 年2 月18 日召开的2011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1 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1 年1 月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 议,决定于2011 年2 月18 日召开公司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2011年1月29 日公司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参加会议对 象等相关事项。 2011 年2 月18 日9:30 本次股东大会在贵州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方式、 通知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110,365,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86 % 。公 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以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会议议程,对《关于实施“高性能子午线 2 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关于实施“年产120 万条高性能载重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关于实施“年产5 万条高性能全钢工程子午胎异地技术改造项 目”的议案》共三项议案逐项审议后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表决程序由监票人进行监票、计票人进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了《关于实施“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 项目”的议案》、《关于实施“年产120 万条高性能载重子午线轮 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关于实施“年产5 万条 高性能全钢工程子午胎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律 师:包洪臣 负责人:包洪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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