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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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庭前准备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携带武器、凶器的人;   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五、不准吸烟、嚼槟榔、嚼口香糖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就座后,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已经就绪。   审判长:请坐下。 第二章 庭 审   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   原告(法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原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被告(自然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你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被告,你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应宣布: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庭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判。)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下面宣布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进行审理。书记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吗?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2、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调查取证、组织勘验和鉴定。   4、进行法庭辩论和请求法庭主持调解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应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展开辩论。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权向法庭陈述自己对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更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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