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渎职犯罪略IXH论我国刑IXH法中的“徇私”类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徇私”类渎职犯罪
一、“徇私”在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对于“徇私”在此类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尽相同的看法。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徇私”是指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如有人指出,“徇私”类渎职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明确的徇私的动机”这种观点将此类渎职犯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混为一谈,同时没有明确“徇私”是否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徇私”既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如有人认为,此类渎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观点强调“徇私”在此类渎职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与第一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认为“徇私”必须外化为实现行为才能成立此类渎职犯罪。
笔者认为:“徇私”在此类渎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关系到本罪既遂、未遂的准确认定。上述第一种观点失于模糊,笔者对第二种观点也不赞同。“徇私”应是构成此类渎职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的犯罪动机要件,而不是该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一般说来,认定某种故意犯罪,并不需要查明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和动机,但是,当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时,特定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便是构成某种犯罪的必备要件。”刑法分则的规定表明,此类渎职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出自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徇私”的主观动机,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将这种犯罪动机客观外化为徇私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如徇私枉法罪,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所谓“下列行为”均是指枉法追诉或裁判行为,而不包括徇私行为。该《解释》也为我们认定“徇私”作为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提供了论据。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徇私、徇情”动机,需要我们通过其客观行为去仔细推定、判断。
二、如何理解“徇私”中“私”的内涵
关于“徇私”的 “私”应如何理解,是刑法中所有“徇私”类渎职犯罪的共性问题,也往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徇私舞弊中的“私”包括“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因此,“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还包括徇单位之私、徇小团体之私。
第二种意见认为: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解释在1997年刑法修改后不宜再适用。个人与单位毕竟不同,而且有的单位其性质就是追求利润,因而为单位追求利润、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徇私”。
笔者认为: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私情、私利与单位利益相对应,徇单位之私不能理解为“徇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在于:
第一,从刑法解释理论的角度出发,“徇私”应是指“徇个人私情,私利”,而不应包括“单位之私”
刑法解释理论一般认为,文义解释方法是刑法解释的基础,对任何文字、条文的解释均应从文义解释开始,而体系解释方法通过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性探求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以维护刑法体系及其概念用语的统一性。从刑法意义上讲,一般认为,“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见,刑法中的“单位”是与自然人个人相对应的术语。而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私”有三层含义:①个人的,跟“公”相反、为自己的;②秘密而不公开,不合法;③暗地里,偷偷地。因此将“私”与单位相关联称为“单位之私”,应该说不符合刑法用语的逻辑性,而将“徇私”中的所谓“私情、私利”与“单位利益”相对应,正是把握“徇私”内涵的正确界限。
其次,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有相应的刑法罪名予以规制。
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徇私舞弊情节的渎职犯罪行为,可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情节,也可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如果具有“徇私舞弊”情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