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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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 A.引入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该书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是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 “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 B.提出了“中国法律儒家化”: “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为突出的地位。”“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 3、法律史教学和研究中的两种误区 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以清末为界,清末以后的法律史研究总在法律移植的西化逻辑下打转,而古代史几乎无法超越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所定下的框架。翻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章目,我们看到“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五个标题概括了中国传统法律。无独有偶,梁治平先生享有盛誉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章目中也有“家与国”、“刑、法、律”、“个人”、“阶级”、“礼法文化”、“礼与法”等类似标题。勿庸置疑,瞿著和梁著揭橥了中国传统法律最重要的一部分特征,同类研究难出其右。但是,作为一种“类型研究”,前述关键词对描述中国传统法律的整体特征并不自足。这一点梁治平先生在后续的研究中亦有指出和修正。只是两书在学界受到广泛的认同,以至于不少人将前述类型特征视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特征,忽视对其做全面深入的考察,甚至将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畸变为“封建”或者“儒家”的教条主义演绎。” 教学:以朝代分章的法制演化模式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夏商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四章 秦汉法律制度 法家的法律思想 …… 道家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制概括、法典、司法制度、刑事、民商、经济、行政……】 【孔子的法律思想、孟子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 日常经济:生存与生活 一、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 1、古代社会的宏观经济概况 《史记·货殖列传》里说:“六岁穰,六岁旱,十二岁大饥。”姚善友统计,民国前2270,中国共有旱灾1392次,水灾1621次见于官方报告。 世界主要河流夹带泥土4%或5%,南美的亚马逊河夏季能带砂10%-12%,然而1940年在陕西附近的观测发现,黄河夹砂42.9%-63%。所以,黄河在灌溉华夏文明的同时,也是国家经济的一个威胁。 2、古代社会的家庭经济生活 战国:“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也。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梯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秦以后:秦国商鞅变法推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政策,造就了大量小家庭,这种小家庭的理想模式是“五口之家”,但实际上多数农户只有三四口。农民虽然被封建政府用户籍、什伍、保甲等制度编制起来,但没有自己的经济组织,基本上是单家独户从事生产,面对市场,面对自然和社会的风险。 明代:“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之中。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有八九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贵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深山穷谷自不待言,“近如于潜、昌化一路,不能得油,则取饭锅米汤以炒菜,名曰米油。其穷甚矣。” 民国:“有些地区农村人口的境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这是R.H.托尼在《中国的土地与劳动力》中对1931年中国农村状况所作的描述。 二、功利、伦理与法律 1、法律与儒家伦理 A.法律儒家化: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 “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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