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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规范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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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规范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 总 则 2 防火责任制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5 消防给水 6 发电厂热机部分和水力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7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8 不同地点灭火规则 9 发电厂和变电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附录A 消防器材的使用原理及方法 全文下载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 电技[1994]299号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54年颁发的《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编号为DL5027—93,经审查通过,现正式发布,于1994年5月1日实施,原规程同时废止。 各电力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安生司。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 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 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 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 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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