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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条码裁量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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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条码裁量标准规范

附件8 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2、《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无自由裁量。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2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两种以内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两种以上五种以内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五种以上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两种以内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两种以上五种以内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种类五种以上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使用本系统成员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其他系统成员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处以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5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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