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法律机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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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机理   摘要:文章首先探讨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形式,进而分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主要区别,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竞合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   D922.16 A 1001-828X(2013)01-0-01   民事责任竞合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这些请求可能会有冲突。因此,民事责任把这种情况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民事责任的竞合可在多种情况下发生,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最具代表性的民事责任竞合方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不仅就两类责任的共性做出了规定,而且就两类责任分别做出了规定。然而,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形式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如故意引诱双方订立不可能履行的合同,使其轻信对方的履行而遭受损失。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如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损害),同时还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该情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以后,非法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2.是“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侵权后果,例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3.人为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例如,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4.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例如,现代产品责任法废除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起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基于共同的事由引起,从而具有了一定的共性,但这并不是说二者是等同的,因两种责任产生的法律机理不同,二者在法律上也体现了一定的差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主要区别   1.二者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对于民事义务的违反,但其违反的义务性质是不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当然,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定的义务还包括法定的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负随义务。”而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于法定义务的违反。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违约行为思所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即合同债权;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区分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为要大于违约。3.当事人之间实现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区分侵权与违约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而只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才使得双方发生了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对于违约行为而言,当事人之间必须实现存在着合同关系,因为违约行为的发生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的。4.侵害后果不同。因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要受合同利益“可预见性”的限制,因此,在违约中难以实现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期权行为的处理机之下,这一点便迎刃而解。   三、竞合的处理方式   责任竞合是一个法律上无可争议的事实,不管对竞合的性质如何认定,终究要对竞合问题做出规定,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还是折衷。纵观各国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处理制度:1.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权行为而提起侵权诉讼,但合同无效的除外。2.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采取有限选择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败诉后不得以另一个请求再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只能以侵权提出诉讼,如人身侵权等。3.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如提出侵权之诉后因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后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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