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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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2013年12月31日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行业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财政部《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市民政局、社团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的通知及指导意见》、《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与资产评估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制定。 第三条 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执业时应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业中承诺遵守三大守则、做到五项抵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同行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公约对本市所有签约的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来沪临时执业的外省市评估机构有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由本会向所在地协会进行通报,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报告。 第二章 具体约定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在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内以机构的名义承接业务。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执业标准及风险防范制度。 第六条 评估机构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考虑项目各方面因素及自身胜任能力后审慎投标。 第七条 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在执业时承诺: 遵守“三大守则”: (一)恪守职业道德,赢得市场信任; (二)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服务水平; (三)凝聚行业力量,维护公共利益。 做到“五项抵制”: (一)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恶意降低服务收费争揽业务; (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方式招揽或垄断业务); (三)抵制诋毁同行行为(贬低、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机构、评估师或从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合法利益); (四)抵制夸张宣传行为(利用新闻媒体或其它途径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五)抵制通同作弊行为(不遵循独立性原则,与客户及其第三方通同作弊,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第八条 评估机构要规范评估业务收费。应参照中评协评估收费测算标准并充分考虑机构经营成本、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薪酬福利水平、税负等方面情况,测算制定本机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和本会备案。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确保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开具发票与存根联、业务约定书的金额一致。所有完成业务项目基本情况即时在中评协行业信息系统中进行报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公约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代表本机构及全体评估师和从业人员签约表示承诺执行。新设立机构在申领机构资质证书时履行签约手续。签约复印件抄送本会并在本会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会成立行业自律公约监督检查组,从行业检查人才库中选聘人员与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共同组成。本会监管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自律公约监督检查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工作规则;   (二)研究自律公约执行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监督管理自律公约的执行;   (四)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履行自律公约自我评估情况进行检查; (五)向行业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结果并提出表扬和惩戒建议; (六)受理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签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自律公约条款的修订建议;   (二)投诉、举报和提出申诉;   (三)履行自律公约,对本机构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四)配合行业自律公约监督检查组的调查;   (五)执行行业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行业惩戒委员会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违约事实和情节,结合行业自律公约监督检查组提出的惩戒建议,按《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183号)》做出惩戒决定,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本会各评估机构共同商定。本公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附件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2014年1月起由各评估机构签约后执行。 附件1: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 附件2: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关于贯彻实施 《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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