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节能降耗系列课件—07节能和节能技术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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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节能与节能技术;提 纲;节能的定义;节能的定义;节能工作的意义;能源的利用效率;按产品能耗计算法;按部门能耗计算法;按能量开发到利用的计算法;节能的类型;节能的组织与管理措施;节能的组织与管理措施;节能的组织与管理措施;技术和工艺节能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立法过程;;国务院审查和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1993.7~1997.10 1995.4.30.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审核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5.5.5.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1995.6.2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1996.6.28.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1997.11.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 1998.1.1.开始施行 配套法规和标准建设 20多个省市颁布地方法规 已建立69项节能法规 2003.11.28.上海《节能法》理论研讨会,讨论《节能法》修改;第一条 立法目的规定 第二条 关于能源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 关于节能定义的规定 第四条 关???节约能源战略地位和对政府节能工作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国家制定节能政策和编制节能计划的规定;第六条 关于国家鼓励、支持提高节能科技水平,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关于节能义务和国家奖励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及职责的规定;第九条 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的规定 第十条 关于能源方针和优化能源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政府运用财政、信贷手段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规定;;第十六条 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关于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关于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关于节能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的制度性规定;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四条 关于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遵守能耗限额及超能耗限额限期治理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关于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产品能耗指标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关于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关于生活用能应当计量和交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关于供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六条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推动节能专业化生产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建筑物采用节能型建筑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关于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节能技术的规定 第四十条 要求各行业制定节能技术政策,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关于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的制订以及适时修订的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节能法》建立的几项制度;——确定是否浪费能源的判断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的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的部门——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最低要求)(第十六条) 超能耗限额限期治理(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义务性规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实施: 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划。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经过检测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向授权机构备案,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的能效标识。 授权机构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进行核验。授权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改委授权。 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内能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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