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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产物微型个人伤害保险甲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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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产物微型个人伤害保险甲型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 險商品。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總 公司:100台北市武昌街一段五 十八號 電話 :(02)2381-2727 客戶申訴及 24 小時服務專線:0800-053588 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等公開資訊,歡迎至本公司網站(.tw )查閱 兆豐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甲型)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102 年10月 22日兆產備 11510206846號函備查 104 年8月 4日依 104 年5月 19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保險人對於疑義條款應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 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 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 於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 含( ) 以上保險 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 ) 第 1頁 / 共14頁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 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 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 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 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 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 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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