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中国证监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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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一、什么是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全国股转系统的市场定位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沪、深交易所市场主要服务于成熟企业。 三、全国股转系统的发展 四、全国股转系统可为企业提供的服务 1.规范治理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将帮助公司建立起以“三会”为基础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梳理规范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企业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风险防控能力。挂牌后,主办券商还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保障公司持续性规范治理。 2.股票转让 挂牌公司的股票可以在新三板公开转让,为公司股东、离职高管以及创投、风投和PE等机构提供退出渠道,同时也为看好公司发展的外部投资者提供进入的渠道。 3.价值发现 挂牌后,二级市场将充分挖掘公司股权价值,有效提升公司股权的估值水平,充分体现公司的成长性。实践中,企业挂牌后,创投公司和PE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较挂牌前有明显提升。 4.直接融资 挂牌公司多种渠道进行融资,增加资本金,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5.信用增进 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履行了充分、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信用增进效应十分明显。在获取直接融资的同时,也可通过信用评级以及市场化定价进行股权质押获取商业银行贷款。 五、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准入制度 鉴于中小微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因此在准入条件上,全国股转系统对企业不设财务门槛;企业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企业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由全国股转系统受理挂牌申请并实行自律审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挂牌。 具体准入条件为: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沪、深交易所主要服务于成熟企业,对上市企业有较高的要求,并设置了财务门槛。 六、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制度 与沪、深交易所相比,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制度特点可概括为:小额、便捷、灵活、多元。 企业可选择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股票融资(普通股、优先股)、银行信贷、债券融资(公司债、可转债)、并购重组、其他(股权质押、信用保证保险以及金融产品等)。 以股票发行为例,其与沪深A股的区别有: 七、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方式及市场分层 全国股转系统提供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竞价转让(筹备中)三种交易方式供公司选择。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系统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一)协议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包括意向委托、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三种委托类型。 1.意向委托 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2.定价委托 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3.成交确认委托 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二)做市转让方式 2014年8月25日,做市商制度上线。这一转让方式的推出,极大的改善了交易的活跃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证券公司)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及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股转系统采用的是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特点如下: 1.对选择了做市商制度的公司,投资者只能与该公司股票的做市商进行交易。 2.一只股票至少需要两家以上做市商。 3.做市撮合时间内,做市商之间不能够成交。做市商间盘后可通过互报成交确认方式调节做市库存股票。 (三)竞价转让方式(筹备中) 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转让方式基本沿用沪、深交易所的竞价交易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投资者可以限价委托; 2.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设定有20%的有效价格区间: (1)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2)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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